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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漫畫:王雲濤
  法觀天下
  法院認為,銀行卡是高科技的產物,銀行作為製作人,應充分保障它的安全
  ■新快報記者 郭海燕 通訊員 鐘言
  卡在手裡,錢卻沒了……2012年8月的一天深夜,高先生突然發現,自己銀行卡上的錢被一筆筆轉取走,立馬報警,孰知銀行卻拒絕賠償他的損失。無奈,高先生只能訴諸於法律。廣州中院金融審判庭二審認為,在無法查清密碼如何被竊取的情況下,儲戶的銀行卡被他人克隆盜款,可視為銀行違約,一般至少賠七成。
  夜半,存款連被盜刷10次
  2012年8月26日23時46分許,高先生在廣州家中突然收到開戶銀行發來的短信,稱其賬戶上的錢款被ATM轉賬支出5萬元,手續費50元。可儲蓄卡此刻就在自己身上,他並未轉賬支出,怎麼會發生這樣的怪事?高先生意識到卡被盜刷,馬上向110報警。就在此間,高先生又收到短信,又有4筆各5000元款項被盜刷取走。高先生隨即向該銀行客服報停卡,通過詢問客服和查詢,他得知盜刷發生在佛山某支行的ATM網點。高先生家正好在派出所附近,公安民警很快趕來,查看並複印了高先生身份證及儲蓄卡。
  第二天早上,高先生去銀行打印交易詳單並辦理立案手續,隨即辦理掛失手續,重新辦卡。
  拒賠,銀行否認有過錯
  犯罪嫌疑人遲遲沒有歸案,高先生認為銀行應為自己的損失負責,要求對方賠償全部損失70250元。銀行不同意高先生的訴請,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高先生銀行卡的錢是被他人盜取。銀行說,假設高先生的錢確實被盜取,那銀行也沒有任何過錯。
  雙方打起官司。2012年12月,廣州越秀法院查明,高先生的銀行卡賬戶案發當晚在佛山發生十筆交易。法院認為,高先生在收短信的2分鐘內就報案,並出具銀行卡原件。按日常生活經驗,高先生的涉案存款當是被他人轉取的。根據偵查大隊提供的錄像資料,當時在佛山ATM機轉取款的也不是高先生本人。銀行雖然反對卡被克隆說法,卻沒有有力證據。故而法院選擇採信高先生,判令銀行承擔70%的責任,賠償49175元。
  宣判後,銀行不服提起上訴。
  判決
  銀行構成違約,應承擔責任
  近日,廣州金融審判庭透露,該案終予維持原判。
  廣州中級法院金融審判庭認為,銀行卡是高科技的產物,它的出現有利於提高銀行的效率,增加銀行的利潤,商業銀行作為製作人,應充分保障它的安全。卡能被克隆偽造,說明卡的質量不夠好,銀行實際已經構成違約,應該承擔責任。但同時,儲蓄卡是憑密碼才能支取,除了儲戶本人,他人包括銀行無法知曉密碼。在這種前提下,卡被克隆並被盜刷,高先生也有沒妥善保管密碼的責任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我國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二十條“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”的規定,判令銀行承擔70%的責任,高先生承擔30%的責任。
  法院發建議
  銀行應免費向持卡人發送信息
  克隆卡案件近年呈逐漸上升趨勢,廣州中院就此表示,儘管案件各有千秋,不能一概而論,但總的說,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已經形成一個比較統一的審判理念:法院認同克隆卡案應以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為原則,同時認定銀行存在更多的違約責任。因此,一般情況下,法院會判銀行承擔不低於七成的責任。
  法院認為,當商業銀行向持卡人發放了銀行卡,雙方便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。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,商業銀行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,首先應確保銀行卡本身的技術含量,至少應當達到不能被隨意複製。
  除了加強銀行卡質量外,昨日金融審判庭還發出建議,銀行卡通過ATM系統查詢或取款、消費的時候,銀行應免費向持卡人發送信息,使得持卡人知曉銀行卡使用的具體時間、地點,切實履行協助義務,同時大力普及全民的金融安全意識。  (原標題:卡在手裡錢卻沒了 銀行承擔七成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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