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東自貿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、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
  據新華社北京電 (記者王優玲、陳菲)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審議了中國(廣東)自由貿易試驗區、中國(天津)自由貿易試驗區、中國(福建)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(上海)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相關法律實施調整的草案。
 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對《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(廣東)自由貿易試驗區、中國(天津)自由貿易試驗區、中國(福建)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(上海)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(草案)》作了說明。
  高虎城說,草案的主要內容涉及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,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(上海)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,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,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、變更等行政審批,改為備案管理,需要暫時調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》第6條、第10條、第20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》第3條、第13條、第14條等,共涉及4部法律的12個條款。
  高虎城說,上述行政審批的暫時調整適用於中國(廣東)自由貿易試驗區(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、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)、中國(天津)自由貿易試驗區(涵蓋天津港片區、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)、中國(福建)自由貿易試驗區(涵蓋平潭片區、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)以及中國(上海)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(涵蓋陸家嘴金融片區、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)。
  高虎城建議,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自2015年3月1日起,在3年內試行。  (原標題:調整粵津閩自貿區相關法律實施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k53okzhr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